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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 115 年 2 月 26 日府人給字第 1150187199 號函及 114 年 6 月 18 日府人給字第 1140772222 號函,有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範及表件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示,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爰請領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條件為:「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
二、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會議決議,補充上開住院醫療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 115 年 2 月 26 日府人給字第 1141759395 號函,有關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並溯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一案。
本次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次數及補助基準( 40 歲以上者每年 1 次,每次最高新臺幣 4500 元;未滿 40 歲者每 2 年 1 次,每次最高新臺幣 3500 元),並配合增訂高風險職務定義。(第 2 點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7 款、第 2 點第 2 項)
二、增訂 40 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之約用人員得每 2 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新臺幣 3500 元。
詳細修正規定及臺南市政府員工身心健康照護一覽表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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