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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 115 年 2 月 26 日府人給字第 1150187199 號函及 114 年 6 月 18 日府人給字第 1140772222 號函,有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範及表件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示,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爰請領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條件為:「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
二、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會議決議,補充上開住院醫療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
(二)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三、市府為彰顯本府照護因公傷病員工之美意,緩解其醫療重擔,爰依上開人事總處住院醫療補助補充規定,訂定規範如下:
(一)現職員工:核實補助。
(二)退休(職)及離職員工:每年補助上限為 20 萬元,補助年限最高 7 年。
相關函釋及申請表件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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