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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114 年 4 月 24 日腦麻字第 1140400001 號函辦理。
一、該會將於五~九月份辦理十場研習講座,各場次訊息及詳情請見簡章(如附件)。
三、參與對象:身障學生、身障生家長、特教老師、機構人員或實際照顧者。
四、聯絡人:翁淑芬。聯絡電話:(02)2892-6222 分機 207
五、報名及錄取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請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 https://special.moe.gov.tw/→ 研習報名→其他單位研習→114 年用愛化礙無距離「共創教育影響力、增進校園融合力」議題式遊戲宣導講師培訓課程或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搜尋。點選報名後,...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財團法人遠哲科學教育基金會彰化辦公室 114 年 3 月 13 日 114 遠彰字第 034 號函辦理。
二、活動時間:
(一)視障班: 114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4 日(共 4 天),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30 分。
(二)聽障班: 114 年 7 月 14 日至 7 月 18 日(共 5 天),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30 分。
三、參加對象:
(一)視障班:國小一年級至高中三年級視障生及一般生(融合教學)。
(二)聽障班:國小一年級至六年級聽障生。(須具備口語表達能力)
四、活動地點:
(一)視障班: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寶山校區教學一館。(彰化縣彰化市師大路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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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活動時間請依各校實際辦理時間及計畫為主。至各校官網下載報名表,並於 114 年 3 月 20 日至 114 年 3 月 27 日完成報名表寄送(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若有疑義請逕洽辦理學校。
二、參加對象:
(一) 通過國中英語文資優鑑定之一年級學生。
(二)通過國中一般智能或數理資優鑑定之一年級學生,且具有英語學習潛能並檢附佐證資料者。
(三)經國中英語文資優鑑定複選達參加英語文資優教育方案資格之一年級學生(附件二)。
各校名額依上列排序錄取之。
三、詳細方案課程可至本市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上查詢。(檔案路徑:課程及活動/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大特教中字第 1141005876 號函辦理。
二、旨揭訊息簡要說明如下:
(一)研習時間: 114 年 5 月 17 日(星期六)9 時至 16 時。
(二)研習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博愛樓地下一樓 B109 室。
(三)研習對象: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人員、特教教師及一般教師、學生及其家長等。
(四)報名時間:請於 114 年 5 月 4 日(星期日)下午 5 時前登錄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 https://special.moe.gov.tw/#/ ),選取「研習報名」/「大專特教研習」完成網路報名。
(五)請惠予參與人員公(差)假登記,其差旅費在原服務單位報支... 觀看完整文章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
二、合辦單位:臺南市立圖書館
三、參展學校:
(一)國小組:麻豆國小、成功國小、新化國小、永福國小、學甲國小。
(二)國中組:和順國中、新東國中、西港國中、南新國中、後甲國中、建興國中、忠孝國中、德光高中、興國高中。
四、展覽時間:
(一)國小組: 114 年 3 月 26 日(星期三)至 4 月 13 日(星期日)。
(二)國中組: 11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三)至 5 月 4 日(星期日)。
五、展覽地點: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 B1 兒童知識性讀物區(臺南市永康區康橋大道 255 號)。
一、依據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114 年 2 月 10 日(114)行教字第 0010 號函辦理。
二、助學對象
(一)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惟年滿 25 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1.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2.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3.由基金會於一般助學及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審...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14 年 2 月 11 日南市社助字第 1140249834 號函辦理。
二、獎助對象
(一)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二)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 3 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三、申請期間
即日起起至 114 年 3 月 10 日止(...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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